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宇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
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
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
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79條及第81第1項
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宇崙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係
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於106年11月30日與債權人簽訂分期
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時未滿20歲且尚未結婚,屬限制行
為能力人,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又債權人提
出之申請書僅有債務人之母親簽名,本院於114年2月17日通
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或債務人成年
後承認之釋明文件,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今仍未據債權人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TTDV-114-司促-49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