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黃曉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曉筠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曉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17,570元,應繳裁判費15,774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7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TYDV-114-訴-72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