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張軻熒
楊宗祐
陳立維
被 告 曾子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8萬9,7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8萬9,7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
條,合意以債權人授信往來之營業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卷第11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
,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向原告申請貸款額度新
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簽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農
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於輔
導及追蹤期間5年期間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依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
標準機動計息;第6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依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
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及加減碼年利率標準變動而
調整。另違約金部分約定,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
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
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且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分別自111年9月4日、113年3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628萬9,73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
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
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農業發展
基金貸款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存證信函、郵政
儲金利率表、全國農業金庫臺幣存放款利率、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單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1至27頁);又被告於本院
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本件請求為認諾,依上開
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㈢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附表:(民國/新臺幣)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期間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75萬元 348萬3328元 109年3月4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 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萬元 18萬0550元 109年3月4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 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6月4日起至113年12月3日止 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萬元 209萬0016元 109年3月4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 11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 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萬元 10萬5851元 111年2月9日起至116年2月9日止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9月4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 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萬元 41萬1660元 109年3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 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9月3日止 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萬元 1萬8326元 109年3月4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 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309% 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 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餘欠金額合計:628萬9,731元
TYDV-113-重訴-428-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