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5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簡達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
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簡達益於91年9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75,94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0,290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4,459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70,290元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
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0750-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