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請人即債 黃裕良(原名:黃笠合、黃學良)
務人
代 理 人 陳秉宏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蔣宜珊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
西元2004年1月出廠)乙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720元、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50,229元、凱
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
,有債務人陳報狀、汽車行照、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
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陳報狀、全球人
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
車籍資料等在卷可稽。其中汽車車齡已逾21年,殘餘價值過
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
0元,無財產價值,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
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7,720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
金50,229元,合計57,94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
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
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KSDV-113-司執消債清-93-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