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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DAMALEN JACQUELYN REYNALDO(中譯:桂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17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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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MAYO JESSICA ACOSTA(中譯:潔西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16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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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VENTURA PRINCESS MALTO(中譯:普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16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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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AGTANG DENMAR PALENCIA(中譯:丹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7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4日,詎屆期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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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HERNANDO EDMUND BALAGOT(中譯:恩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6,4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43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17日,詎屆 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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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OLIVAR OMAR TURAY(中譯:奧利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5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4日,詎屆期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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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DIMARUCUT ELIAZER JANN FORONDA(中譯:佛倫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7,6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5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PH238號),內載 金額新臺幣13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4日,詎屆期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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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CASTRO JESSIE CABINGAS(中譯:杰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6,4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17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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