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
抗 告 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KSYV-113-家調-1526-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