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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1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伍錫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 ,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6138-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147號 債 權 人 顏紹帆 債 務 人 毛鐘瑩 邱雯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081號本票裁 定與確定證明書換發同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24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0日命其於文到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 1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1147-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梅峻豪即梅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屏東縣,有債務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5437-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02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符蕓即符沛龍 鄭晴即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戶籍分別為新竹 市、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5022-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3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彭旴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第三人不明,惟債務人籍設福建省連江 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褔 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5307-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1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曾懷正即曾繼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宜蘭縣,有債務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6139-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廖瀚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雲林縣,有債務人 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6449-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4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嚴慧敏即嚴仁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第三人不明,惟債務人籍設臺北市萬華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5473-20241008-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035號 債 權 人 鄭莉楨 債 務 人 蔡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第三人不明,惟債務人籍設臺中市,有 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08

TYDV-113-司執-11503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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