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1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伍錫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
,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TYDV-113-司執-11613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