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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莊正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參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02

TPDV-113-司促-12310-202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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