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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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7,02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5 ,31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5,31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611元、違約金雜費計93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4

KLDV-113-司促-7166-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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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5,045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4

KLDV-113-司促-715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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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登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登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止累計76,227元正未給付, 其中76,205元為消費款;2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6205元 林登義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4

KLDV-113-司促-7198-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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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彩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彩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12月12日止累計15,492元正未給付,其中13,732元 為消費款;624元為循環利息;1,13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16元 許彩葳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816元 許彩葳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4

KLDV-113-司促-7178-20241224-1

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余 旺 相 對 人 戴富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均未約定利息,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迄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上開本票5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金額及均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1年2月12日 125萬元 111年2月15日 TH0000000 002 112年1月18日 30萬元 112年2月7日 TS131754 003 112年1月18日 350萬元 112年2月10日 TS131755 004 112年1月18日 850萬元 112年3月2日 TS131756 005 112年1月19日 23萬元 112年2月7日 TS131758

2024-12-24

KLDV-113-司票-509-20241224-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簡慶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慶瑤於87年12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1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069元 簡慶瑤 自民國90年0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467元 簡慶瑤 自民國90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0

KLDV-113-司促-7126-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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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廷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5480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0

KLDV-113-司促-7122-20241220-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楊豐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591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0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75919。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20

KLDV-113-司促-7141-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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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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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方惠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12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1,7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9

KLDV-113-司促-7094-20241219-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俞力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9

KLDV-113-司促-7086-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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