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7,02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5
,31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5,31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
元),應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611元、違約金雜費計93
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7166-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