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淑滿
代 理 人 林子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聲請費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120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
46條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
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
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件:
一、提出勞保投保資料、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
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另債權人清冊中民間債務,請陳報正確金額
及債權人真實姓名及正確地址並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
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
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近2年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
明細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敘明前置協商毀諾時間,及毀諾是否有不可歸則事由?
六、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
七、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八、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6,120元,即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
計算式:(1+17)×10×43=6,12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
,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KLDV-114-消債更-2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