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報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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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93號 聲 明 人 黃翊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黃王愛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0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黃王愛玉於113年12月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王愛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王愛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2025-03-20

PTDV-114-司繼-393-20250320-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杜秀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秋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 00鄰○○○街000號十五樓)之配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 6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0

MLDV-114-司繼-162-20250320-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明 人 陳許美玉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銀和(男,民國41年6月26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路00號)之配偶,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2月13日死 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銀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20

PTDV-114-司繼-512-20250320-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2號 聲 明 人 劉珈瑄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陳位坤(男,民國63年12月19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 里○○路00○00號)之配偶,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 25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位坤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20

PTDV-114-司繼-322-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林田淑女 林彰彥 林淳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宜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 弄00號)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20

TNDV-114-司繼-946-20250320-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李健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尚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巷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 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尚文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李尚文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5-03-20

TNDV-114-司繼-1189-20250320-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黃上國 被 繼承人 黃翁時(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翁時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黃上國係被繼承人黃翁時(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翁時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0

TYDV-114-司繼-622-20250320-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蔡東興 被 繼承人 蔡秋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秋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蔡東興係被繼承人蔡秋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0巷00號2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秋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0

TYDV-114-司繼-907-20250320-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蘭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 附具遺產清冊:1、陳報人。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4、知悉繼承之時間 。5、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 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明文規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3日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聲 請狀內並未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亦未記載被繼承 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等事項,其聲 請顯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本 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5-03-19

ILDV-114-司繼-67-20250319-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羅敏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綉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18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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