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93號
聲 明 人 黃翊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黃王愛玉(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00鄰○○路000巷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黃王愛玉於113年12月9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黃王愛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黃王愛玉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4-司繼-393-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