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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渼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渼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渼洲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渼洲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1年9月26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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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8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湘庭 陳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2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0,200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2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200,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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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73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恭木作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永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00,649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300,64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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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文貴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8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38,08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8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38,0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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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2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5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59,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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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宜臻 周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080元,及自民國113年 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8,0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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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俊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31,848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731,84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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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5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長緯 鐘金鳳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7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09,676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72,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809,67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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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28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12,384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 2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112,38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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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3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康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6,58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56,5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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