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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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湯宥宇即湯幼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9,073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 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 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17

MLDV-113-司促-7164-2024101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張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8,155元,及自民 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 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 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17

MLDV-113-司促-7163-202410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余亞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568元,及自民國 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另預借現 金等交易手續費1元並應一併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17

ILDV-113-司促-4872-20241017-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劉少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5,122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暨交易收 續費57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17

MLDV-113-司促-7166-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申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 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14

TPDV-113-司促-12805-2024101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14

TPDV-113-司促-12806-2024101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夏名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5,13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300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 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給付預 借現金等交易手續費新臺幣3,12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14

CHDV-113-司促-10908-20241014-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黃文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 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11

KLDV-113-司促-5586-2024101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謝國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6,05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幣300 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台 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及 手續費新台幣1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8

SCDV-113-司促-9192-2024100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洪愷尹(原名:洪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伍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0-07

PCDV-113-司促-2855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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