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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裴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263,19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20

SLDV-114-司票-15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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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葉明宗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葉明宗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 年6月13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葉明宗

2025-03-19

SLDV-114-司票-1804-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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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上禾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瑋 相 對 人 吳暄宜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1,0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13,440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1,08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613,4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9

SLDV-114-司票-810-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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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9,2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29,2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SLDV-114-司票-110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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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國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8,6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88,6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SLDV-114-司票-114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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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少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9

SLDV-114-司票-83-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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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揚媚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3,21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8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63,21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SLDV-114-司票-1149-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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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孟南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5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21,7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56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21,79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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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鍾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7,15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97,1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SLDV-114-司票-1085-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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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國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6,58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 6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356,5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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