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賴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伍拾 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1599-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鍾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750-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 債 權 人 洪博書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債 務 人 葉進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4-11-18

PCDV-113-司促-31602-2024111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怡禎 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肆 萬壹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伍佰玖拾萬伍仟肆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639-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劉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零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 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372-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周怡穎 債 務 人 通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捌 佰參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282-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范韶芸 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雪玲 債 務 人 黃榆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22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602-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徐雅琳 債 務 人 許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貳拾玖 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624-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104-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榮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參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1969-202411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