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
債 務 人 駱俞璇
代 理 人 邱瓊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駱俞璇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八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
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規
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13至14頁,本院卷第90至122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5頁,本院卷第160頁)、民國1
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6
至17頁,本院卷第156至158頁)、切結書(見調解卷第18頁
)、勞保/職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調解卷
第19頁正反面,本院卷第162至165頁)、戶籍謄本(見本院
卷第46至48頁)、臺北市士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見本院卷
第50頁)、郵局及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52至70頁)、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74至75頁)、居住現址建物照片
(見本院卷第84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
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24至134頁)、債務人配偶簡千中111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166至
168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70
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見本院卷第1
72至174頁)、工作照片(見本院卷第176頁)、債務人之子
女簡媛慧、簡嘉宏郵局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76至82頁)為
證,並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82頁)、戶役
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32頁)、各類貸
款補貼案件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33頁)、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8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133137911號函(見本院卷第
3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8月14日保國三字第113130
67880號函(見本院卷第40頁)、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14年1月17日凱壽保服字第1142001547號函(見本院卷第
152頁)可稽。
㈡、參酌債務人現年52歲,居住在臺北市士林區,自陳每月薪資
收入約1萬5,000元,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2,500元(見調
解卷第6頁正反面、18頁,本院卷第43頁),核與前述事證
大致相符,每月僅餘2,500元可供還款,且其名下別無其他
財產(見調解卷第15頁,本院卷第160頁),相較所陳報債
務總額已達260萬6,519元(見調解卷第8頁反面至10頁),
經綜合評估其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確有不
能清償債務情事。本件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依前開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3-消債更-161-202502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