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致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018元 陳致銘 自民國102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4,341元 陳致銘 自民國102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14,101元 陳致銘 自民國102年0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88,163元 陳致銘 自民國10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16,964元 陳致銘 自民國10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4-司促-514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