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山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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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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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思羽即陳雅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壹拾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2-13

PCDV-114-司促-353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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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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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簡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6-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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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陳雨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1-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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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2-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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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范均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4-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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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3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柯秀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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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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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羅珮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5-202502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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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李家宏即李立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13

TCDV-114-司促-381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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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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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柯順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參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TYDV-114-司促-1519-20250213-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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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林佐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2-13

TYDV-114-司促-1517-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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