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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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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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錫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340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434元、滯納金1,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67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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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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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育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6,325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3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育聖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 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 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6,325元整,及前述約定 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 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 詢,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 利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2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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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車育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85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4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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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840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3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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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樓晏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96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樓晏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計14,964元正未給付 ,其中13,097元為消費款;663元為循環利息;1,20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097元 樓晏蓉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55-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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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魯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315元,及自民國 98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魯麗香於民國92年7月23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 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 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37-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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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包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4,96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包念祖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8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 18日止累計74,962元正未給付,其中73,166元為本金;1,79 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3166元 包念祖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2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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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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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債 務 人 黃劭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0,165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93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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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04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90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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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楊陳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7,42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楊陳惠珍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 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 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89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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