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專案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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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彥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零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 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1405元及合約 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101元,共計新臺幣3650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59-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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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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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冠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277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3510元,共計新臺幣657 8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46-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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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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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趙韋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990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1272元,共計新臺幣322 6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38-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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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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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謝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零參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303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5422元 ,共計新臺幣2845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55-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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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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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嚴竣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101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678元,共計新臺幣3968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5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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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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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江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3343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9942元,共計新臺幣43285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37-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容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零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230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7202元 ,共計新臺幣4950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4

TCDV-114-司促-704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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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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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諶連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845元,及其中11,8 41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1841元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26004元,共計3784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4

ILDV-114-司促-1140-202503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盧宜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234元,及其中17,2 7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727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52958元,共計7023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4

ILDV-114-司促-1135-202503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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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媄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305元,及其中11,9 56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1956元及合約未到期之 專案補貼款44349元,共計5630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4

ILDV-114-司促-1143-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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