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瑀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0,966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洪瑀鎂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0,966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796-2025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