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利率百分之16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11-120 筆)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瑀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0,966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 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洪瑀鎂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0 ,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1期,共分84期 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0,966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 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796-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貴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45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08-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耘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41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19-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政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71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2, 44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34,270元,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15-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銘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6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21-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松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143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9 ,071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3,072元,自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16-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汶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8,725元,及其中㈠新臺幣27 ,495元,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161,230元,自113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09-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74,303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 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㈡新臺幣87,925元,及自113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第1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500元,逾期 第3期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㈢新臺幣138,356元,及自113年8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第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期計付新臺幣400元,逾 期第3期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32-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暐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30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10-20250212-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45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2-12

NTDV-114-司促-814-2025021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