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990元,及其中新臺幣437
,859元,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
金,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
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玉琴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
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
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14日
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476,990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
幣437,859元為自民國起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39,13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403-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