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常璋即王鉦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常璋於民國(以下
同)94年12月22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
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
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
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02,716元,及其中本金98,85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102,716元及
其中本金98,85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3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9068元 王常璋即王鉦翔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 9782元 王常璋即王鉦翔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TCDV-114-司促-7331-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