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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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龐玉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龐玉瑞於民國94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2月21日止累計159,154元正未給付,其中44,020元為本金; 108,526元為利息;6,6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龐玉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5 96,810元正未給付,其中178,737元為消費款;418,073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8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020元 龐玉瑞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002 新臺幣 178737元 龐玉瑞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8-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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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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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哖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哖曉玲於民國92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 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36,579元正 未給付,其中35,123元為本金;101,456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哖曉 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 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683,657元正未給付,其中164, 456元為消費款;519,20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123元 哖曉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002 新臺幣 164456元 哖曉玲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0-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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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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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春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春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178,636元正未給 付,其中52,304元為消費款;122,729元為循環利息;3,60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304元 陳春桂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6-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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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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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宗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662,862元正未給 付,其中140,416元為消費款;518,345元為循環利息;4,10 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416元 洪宗仁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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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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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昭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81,856元正未給 付,其中24,642元為消費款;56,992元為循環利息;222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642元 呂昭志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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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俊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1日止累計338,957元正未給 付,其中103,883元為消費款;235,074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385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3883元 許俊宏 自民國114年0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3

KSDV-114-司促-438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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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何珊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珊珊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 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㈢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2月04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 臺幣62,00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8,126元為自民 國起至民國114年02月04日之消費款,新臺幣3,163元為循 環利息,新臺幣712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3

TTDV-114-司促-735-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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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偉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27,582元正未給 付,其中24,729元為消費款;1,65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729元 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12

TTDV-114-司促-82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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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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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照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照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1,829元正未給付,其中29,78 6元為消費款;1,643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786元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12

TTDV-114-司促-84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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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趙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欣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123,895元正未 給付,其中115,446元為消費款;7,249元為循環利息;1, 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5,446元 114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12

TTDV-114-司促-825-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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