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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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3,531元,及其中5 16,60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165-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彥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66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452-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筠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531元,及其中55 ,792元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412-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木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58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422-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采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6,00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0,400元 張采銀 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收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5,600元 張采銀 自民國96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484-20241118-1

司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己○○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子○○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丑○○ 法定代理人 甲○○ 寅○○ 聲 請 人 卯○○ 法定代理人 癸○○ 辰○○ 聲 請 人 巳○○ 聲 請 人 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未○○於民國113年9月29日死亡,因 聲請人等不欲為繼承,因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 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 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6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 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次順 序之繼承人均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 承人而於法不合。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未○○於民國113年9月29日死亡,固據聲 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惟查,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 者尚有被繼承人子女申○○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個人戶籍 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 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既未全部拋棄繼承,亦未 喪失繼承權,則聲請人甲○○、乙○○、丙○○、丁○○、戊○○、己 ○○、辛○○、癸○○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子○○、丑○○、卯○○為 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巳○○、午○○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胞妹 ,均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4-11-18

HLDV-113-司繼-662-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2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93元,及其中20 ,32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222-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天憶 陳劉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99元,及自 民國(下同)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158-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8號 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代 理 人 施俊佑 債 務 人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3,000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5508-20241118-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耀宗 袁孝松 前列張耀宗、袁孝松共同 代 理 人 龔錫賓 相 對 人 陳建興 林懿筠 相 對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 2年5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 張耀宗債權額4分之3、聲請人袁孝松債權額4分之1),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0年12月21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 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2年5月31日,違約金有約定,依法 登記在案。 三、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依約上開清償債務,爰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 押權,其擔保債權範圍係14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然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于大鈞於 110年12月22日、111年8月31日、112年1月12日、112年3月3 1日所簽立40,000,000元、30,000,000元、50,000,000元、3 6,000,000元之借據及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與抵押權之 登記內容不同。惟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 ,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並無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之必要,然聲請人之聲請既已符法律之規定,無不 許之理。又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將附表035所示之 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於113年4月24日移轉予相對人陳建興、 林懿筠,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 押物,是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 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557.19 100000分之76449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00000分之74727)、陳建興(200000分之1722)、林懿筠(200000分之1722)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58.19 10分之9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0分之8)、陳建興(20分之1)、林懿筠(20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 平方公尺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7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8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9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0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1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含停車位編號7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01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1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7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8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19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0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2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2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3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3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7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28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29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30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三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31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三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32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33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34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35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陳建興(2分之1)、林懿筠(2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36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37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1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38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39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ㄧ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0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含停車位編號19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041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42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43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4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5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7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46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5

HLDV-113-司拍-66-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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