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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夏頡 夏世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夏頡前就讀朝陽科技 大學時,邀債務人夏世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五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46,110元整,並約 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 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 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 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夏頡自113年9 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242,182元及應計之利 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夏世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7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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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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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95號 債 權 人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債 務 人 林玉璋即銓成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5195-202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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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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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1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岳子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13-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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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2號 債 權 人 鄭崇煌 債 務 人 杜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222-202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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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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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坤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4.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18,396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79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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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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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富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 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 人詹富翔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 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841-20241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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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段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0日止,帳款尚餘83,768元,及 其中本金79,608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78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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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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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8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何秉諺即何東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2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 新臺幣(以下同)32,823元,及其中本金30,800元未按期 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0日止,帳款尚餘32,823元及其 中本金30,8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788-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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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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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凃勝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749-202412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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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欣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2年8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4,204元,及其中本金43,108元 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帳款 尚餘44,204元及其中本金43,10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7

TCDV-113-司促-3678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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