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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思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思翰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而自民國109年11月26日 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1月16日,縮短刑期428 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月14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 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1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11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1-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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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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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正霖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 00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正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正霖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3年10月,而自民國105年1 0月7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7年7月3日,縮短刑 期16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7年1月19日,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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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凱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凱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月, 而自民國112年9月1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 月18日,縮短刑期2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23日,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49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49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5-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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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明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1月 ,而自民國108年7月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 9月24日,縮短刑期110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6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 8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82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2-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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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益賜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益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益賜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8年3月,而自民國102年12 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5月9日,縮短刑 期104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9年1月25日,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800號函核准假 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80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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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才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才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才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而 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 月23日,縮短刑期1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1月7日,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4 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14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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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8月 ,而自民國106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 年8月20日,縮短刑期66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6年6月15日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78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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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偲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偲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偲星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而自民國113年1月9 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4月13日,縮短刑期24 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2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 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33 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TDM-114-聲保-10-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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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長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本院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6月。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侵 訴字第45號判決5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撤緩字第133號撤銷 緩刑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原訴字第89號判決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原訴字第104號判決5罪,各處有期徒刑3 年8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上述各罪中關於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經本院於以111年度聲字第63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 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467號撤銷原裁定,改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10年5月11日 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13日,受刑 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 1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 可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YDM-114-聲保-29-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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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玉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玉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惠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2025-01-22

TYDM-114-聲保-2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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