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內政部移民署
法定代理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朱進豐(專員兼分隊長)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6,406元(本金53萬4,0
00元+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起訴之日即114年2月7日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3萬2,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TPDV-114-補-41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