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李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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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1號 附民原告 洪瑞信 附民被告 黄苾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4

TNDM-114-附民-131-20250204-1

交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宥諭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2025-02-03

TNDM-113-交易-1084-20250203-1

簡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AC000-H112289 被 告 曾智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簡字第3974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翁翎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4

TNDM-113-簡附民-246-20250124-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碧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營偵字第36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碧華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碧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2次竊盜,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法 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已有竊盜前案紀錄之 品性(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竊 得之財物價值、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賠償損害,及最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考量上開二罪同質性高,整體犯行之可非難性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已經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如再予以沒收附件犯罪事實 欄所載竊得之物(犯罪所得),尚屬過苛,故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3648號   被   告 魏碧華 女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碧華於民國113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 000號一心果菜行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徒手竊取王孟蓉所管領之菜頭1條、雞蛋1盒得手, 隨即離開現場。又於113年9月28日17時31分許,在前址內,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王孟 蓉所管領之青葡萄1袋、玉米2條、青花椰1顆、沙拉1條得手 (2日價值共約500元),隨即離開現場。嗣經王孟蓉發覺客 人形跡可疑,查看現場監視器畫面,報案處理後使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碧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供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孟蓉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 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8張、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 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上開2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請審酌被告與 被害人已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參,犯後態度尚可 ,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唐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 安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1-24

TNDM-114-簡-195-20250124-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74號 附民原告 林大源 附民被告 顏豪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TNDM-112-附民-1874-2025012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93號 附民原告 蔡秉睿 附民被告 顏豪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TNDM-113-附民-1393-2025012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6號 附民原告 李承郁 附民被告 顏豪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TNDM-113-附民-86-2025012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號 附民原告 張承喆 附民被告 顏豪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TNDM-113-附民-29-2025012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附民原告 許子晉 附民被告 顏豪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TNDM-113-附民-490-20250123-1

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57號 附民原告 鍾夙娟 附民被告 王柏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01號(嗣改分為114年度金簡 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2

TNDM-113-附民-2557-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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