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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相 對 人 黃秉賀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11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9,11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電字第42號 合     計 89,110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8,89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確定。

2024-10-04

NTDV-113-司聲-17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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