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相 對 人 黃秉賀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11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相對人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9,110元 聲請人預納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113年度審電字第42號 合 計 89,110元 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48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8,890,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確定。
NTDV-113-司聲-179-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