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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鄭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636元,及其中 本金274,051元部分,自民國97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ILDV-114-司促-123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陳雅薇(原名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008元,及其中 本金119,580元部分,自民國97年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ILDV-114-司促-1235-202503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仁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775元,及其中新臺幣31,7 59元,自民國96年6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促-533-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債 務 人 黃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按日以本金金額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0

TNDV-114-司促-4644-202503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吳溍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20

TNDV-114-司促-5110-20250320-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陳垂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元 ,及其中肆萬零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0

TYDV-114-司促-3217-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林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629元,及其中新臺幣29,3 1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33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郭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366元,及其中新臺幣68,6 7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3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群展 債 務 人 廖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482元,及其中29,5 08元部分,自民國102年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2年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第1個月計收300元,第2個月計收400元,第 3個月計收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710元,及自103年3月26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 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規定,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 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 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發卡機構對 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300元、400 元及500元。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 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 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則債權人請求逾 第1項所示之違約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69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勝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240元,及其中新臺幣39,9 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38-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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