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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宜人 被 告 陳英任即正午味企業社 盧筠喬即盧彥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63,3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英任即正午味企業社於民國112年3月16日 邀同被告盧筠喬即盧彥汝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500,000元(分2筆撥貸:75,000元、1,425,00 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動計息(目 前為2.295%),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借款利率計收遲延利息外,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 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陳英任即正午味企業社自113年 8月1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迄今尚欠本金1,163,352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盧筠喬即盧彥汝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計算書、 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 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3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審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事實為真。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306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諭知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計算標準 起迄期間 週年利率 起迄期間 計算標準 1 58,057 113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105,295 113年8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025-03-19

TNDV-114-訴-191-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雨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雨辰於民國112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435,528元正未給付,其中419,361元為本 金;15,3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7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9361元 蔡雨辰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03%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77-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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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珮緁(原名:陳美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伶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3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0日止累計693,466元正未給付,其中689,044元為本金 ;3,62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2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89044元 陳珮緁(原名:陳美伶)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3.31%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82-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達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達融於民國11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23年09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509,811元正未給付,其中491,567元為本 金;18,1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4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1567元 葉達融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4.9%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84-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文國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文國茵於民國110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0日止累計116,238元正未給付,其中113,449元為本金 ;2,08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9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3449元 文國茵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8.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89-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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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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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坤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坤樹於民國11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146,560元正未給付,其中140,843元為本 金;4,92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7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0843元 李坤樹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0.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76-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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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零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怡君於民國112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69,0 5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305,051元正未給付,其中302,458元為本 金;2,50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6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2458元 林怡君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2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86-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羿儒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10日止累計233,599元正未給付,其中231,076元為本 金;2,52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80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1076元 陳羿儒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6%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80-20250319-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嘉華於民國112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 3月11日止累計182,929元正未給付,其中178,923元為本金 ;3,30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91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8923元 朱嘉華 自民國114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8.72%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9

KSDV-114-司促-4791-20250319-1

板簡
板橋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1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江世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契約書」並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2 年2月23日至117年2月23日止,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浮動計息(目前 合計為2.295%),採平均攤還本息,並依約自應償付日起, 其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則據兩 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6條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到期,迭 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尚積欠原告205,898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現在有困難無力一次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青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及放款利率 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實在。至被告雖稱無力一次清償,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 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2025-03-19

PCEV-114-板簡-127-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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