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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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林錫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340元,及自民國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434元、滯納金1,5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5

ILDV-114-司促-677-20250305-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謝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94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3,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5,594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254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滯納金新臺幣1,8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025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5

CHDV-114-司促-2258-20250305-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閔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 納金新臺幣2,1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610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5

CHDV-114-司促-2256-20250305-2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江棠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696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新臺幣8,569元與滯納金新臺幣2,7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5-03-04

CHDV-114-司促-1162-20250304-3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莊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716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4,472元,及滯納金7,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4

HLDV-113-司促-7729-2025030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王佩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4

TCDV-114-司促-3787-20250304-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非訟代理人 葉一帆 債 務 人 洪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伍仟元;(二)參萬參仟壹佰 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肆仟伍佰元、違約金 參仟壹佰參拾捌元;(三)貳萬壹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4-司促-2321-20250304-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余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26元,及自民國 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 納金1,500元及違約金2,26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3-03

CYDV-114-司促-1398-2025030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廖育崑 廖純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伍佰元 、違約金參仟參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3

PCDV-114-司促-5100-20250303-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子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579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2,100元、違約金5,95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3

HLDV-114-司促-622-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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