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田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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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呂曉慧 吳芋漩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原 告 劉立偉 林文卿 李旭明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 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 ,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21-20241114-2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28-20241114-3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90-20241114-4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32-20241114-3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91-20241114-4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29-20241114-3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58-20241114-2

簡上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呂欣怡 (年籍詳卷) 被 告 謝書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3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簡上附民-93-20241114-1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呂曉慧 吳芋漩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原 告 劉立偉 林文卿 李旭明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 判決可參,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 ,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17-20241114-3

原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1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8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楊錦雪 龔詩茵 金克靜 彭瓊慧 張慧嫈 蘇姵寧 王綉琴 劉日玲 李家良 鄭權桂 被 告 李依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 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以,刑 事審判諭知被告無罪,如原告於裁判前已提出移送民事庭的 聲請時,自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的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金 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 佐,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14

TCDM-113-原附民-30-2024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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