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秀菁
相 對 人 鄭喻心
債 務 人 謝奕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謝奕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
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10
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①110年11月11日②111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
5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11月11日②13
1年10月14日止,①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
按月平均攤付本息②按月平均攤付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③
債務人謝奕為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消費。詎債務人謝
奕為未依約繳納本息及信用卡消費款,尚欠①本金309,788
元②本金1,866,390元③信用卡消費款28,300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債務人謝奕為
另於113年1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相對人鄭喻心,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保
證書、催告函、通知函、本院113年7月18日南院揚113司
執全助新字第125號通知函等影本各1件,借據、約定書、
退回信封等影本各2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土
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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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楠西區 東勢段 216-3 44.71 全部 002 臺南市 楠西區 東勢段 217-4 21.54 全部 003 臺南市 楠西區 東勢段 1071-34 16.19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電梯樓梯間 面 積 單 位 001 228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 ○00000 ○00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55 46.55 93.1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5.10 8.57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