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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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明宏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羅明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5年8月確定, 並於民國109年2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 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7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02

KSDM-113-聲保-255-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家賢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家賢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1月確定,並於 民國104年9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 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43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1-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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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家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27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02

KSDM-113-聲保-25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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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若稘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若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若稘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100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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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書田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書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書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 9年7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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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健智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健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健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1年1月、1年5月 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61號),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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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品臻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品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品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1 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7-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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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智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信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0 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1-02

KSDM-113-聲保-25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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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政信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政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政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1年9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4月2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 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02

KSDM-113-聲保-257-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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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常耿綸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耿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常耿綸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3年9月確定 ,並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 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7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02

KSDM-113-聲保-265-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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