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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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柏凱 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柏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7-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顧晉綸 0000 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顧晉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2-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泰 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4-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凱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5-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兵永信 0 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兵永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公司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5-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亮 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槍砲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1-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鴻洋 0 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鴻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9-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HOANG NGOC VAN(黃玉文) 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NGOC V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三、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 束處分職權時,本可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 替代,並未限制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 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外國人 ,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 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 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此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 本件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2-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文博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文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79-202501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本源 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本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TNHM-114-聲保-80-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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