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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8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紀宏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0,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80,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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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518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80,56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5月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9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80,5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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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7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政鑫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大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61,427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8月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561,42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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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2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劉采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96,500元,其中之新臺幣7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2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6 ,5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71,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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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佑穎 李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5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71,950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71,9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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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7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俊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1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80,5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18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580,54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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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昆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1,0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1,0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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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7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鄭名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65,27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65,27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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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李睿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9,400,000 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 29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6月27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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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3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技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月香 相 對 人 鄭凱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3,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618,720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3,36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618,7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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