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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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陳憲明 陳昱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敏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路0○00號)於113年8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敏慧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敏慧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64-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威芳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 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 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威芳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死亡,其生前 最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0巷000號3樓,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之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 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48-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蔡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蔡輝讓(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 ○○路○段000巷00號)於113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蔡輝讓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輝讓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91-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陳威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劉碧蓮(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南投縣 ○○市○○路○街00巷00號3樓)於113年7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劉碧蓮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 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劉碧蓮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46-20241004-1

司家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藍柏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藍柏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市○○路0000巷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藍柏隆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不於期限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藍柏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又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此各為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藍柏隆於民國97年8月10日死亡,因其 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是否有其他繼承人不明,且 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由本院以113年 度司繼字第29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並有該案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有處理保管之 責,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家催-26-20241004-1

司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張唯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芝帆(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鎮 ○○路00號)於113年7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芝帆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 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芝帆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鈞婷

2024-10-04

NTDV-113-司繼-75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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