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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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桂煖 債 務 人 林福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9,988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貸款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 息,逾期利息部分以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及利息以本案借據特約條款,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298,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07

MLDV-114-司促-1321-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珀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珀釧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洪碧鈴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12筆,合計新臺幣350,774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洪珀釧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洪碧鈴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558元 洪珀釧、洪碧鈴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11558元 洪珀釧、洪碧鈴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1558元 洪珀釧、洪碧鈴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73-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珮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珮嘉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蓉梅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新臺幣90,868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李珮嘉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蓉梅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868元 李珮嘉、陳蓉梅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90868元 李珮嘉、陳蓉梅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868元 李珮嘉、陳蓉梅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79-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光前 盧夢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光前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盧夢如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187,940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王光前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盧夢如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53元 王光前、盧夢如 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48753元 王光前、盧夢如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753元 王光前、盧夢如 自民國113年0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87-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呂晨嘉 呂鎮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呂晨嘉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呂鎮銘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幣.31,84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呂晨嘉於就讀 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 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呂鎮銘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44元 呂晨嘉、呂鎮銘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1844元 呂晨嘉、呂鎮銘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844元 呂晨嘉、呂鎮銘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85-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岱鑫 白素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零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岱鑫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白素妗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約 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新臺幣304,140元。自申請貸 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 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 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 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 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劉岱鑫 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 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白素 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002元 白素妗、劉岱鑫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0002元 白素妗、劉岱鑫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002元 白素妗、劉岱鑫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83-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王薇淇 債 務 人 張家瑜 鄭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伍佰捌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家瑜於就讀景文科技 大學時,邀同鄭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 詳見釋明文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 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 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 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訖今尚結欠本金231,58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 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鄭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1,581元 張家瑜、鄭淑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07

PCDV-114-司促-577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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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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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田以柔即甘以柔 債 務 人 田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甘以柔於民國107年間邀同債務人田秋香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新臺幣96,753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甘以柔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田秋香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729元 甘以柔、田秋香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5729元 甘以柔、田秋香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729元 甘以柔、田秋香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77-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瑋姍 陳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瑋姍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陳麗娜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新臺幣24,308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賴瑋姍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麗娜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08元 陳麗娜、賴瑋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4308元 陳麗娜、賴瑋姍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08元 陳麗娜、賴瑋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7

SCDV-114-司促-1681-2025030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靖順 陳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靖順於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燕玲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50萬元,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 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新臺幣56,604元。自申請貸款之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 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114年02月04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 加年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王靖順於就 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 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燕玲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26元 王靖順、陳燕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8526元 王靖順、陳燕玲 自民國114年0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26元 王靖順、陳燕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06

SCDV-114-司促-1659-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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