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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文瑄 黃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文瑄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 智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9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603,1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江文瑄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602,12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 智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7255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8 新臺幣2597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9 新臺幣2698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7255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9334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71194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73771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8 新臺幣2597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9 新臺幣26980元 江文瑄、黃智慧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59-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彭千倪 彭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千倪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彭美玲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82,08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 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彭千倪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70,45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彭美玲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14元 彭千倪、彭美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040元 彭千倪、彭美玲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414元 彭千倪、彭美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040元 彭千倪、彭美玲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6-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枋季鋐即枋鴻萌 枋斌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枋季鋐即枋鴻萌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枋斌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9,75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枋季鋐即枋鴻萌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1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 務人枋斌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4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3589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64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3589元 枋季鋐即枋鴻萌、枋斌彥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73-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威廷 吳虹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威廷前就讀嘉陽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吳虹萱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82,0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吳威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82,0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虹 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00元 吳威廷、吳虹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000元 吳威廷、吳虹萱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000元 吳威廷、吳虹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000元 吳威廷、吳虹萱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5-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亭安 陳子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亭安前就讀弘光科 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子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9,436元整,並約定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 陳亭安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190,63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 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子淇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60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615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428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 263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 3594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 2923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 261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460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615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4288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63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3594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2923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26175元 陳子淇、陳亭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2-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顏丞焅 施如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顏丞焅前就讀靜宜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施如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3,26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顏丞 焅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 3,26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 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施如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 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33元 施如庭、顏丞焅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6632元 施如庭、顏丞焅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633元 施如庭、顏丞焅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6632元 施如庭、顏丞焅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64-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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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施雨岑 債 務 人 施年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施雨岑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施年晃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09,6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施雨岑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66,71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施年晃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5元 施年晃、施雨岑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1555元 施年晃、施雨岑 自民國113年0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5元 施年晃、施雨岑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1555元 施年晃、施雨岑 自民國113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12

TCDV-113-司促-3627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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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傳詠 林思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肆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 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傳詠前就讀嘉陽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思伶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72,4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傳詠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72,4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思 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000元 林思伶、林傳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31400元 林思伶、林傳詠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000元 林思伶、林傳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1400元 林思伶、林傳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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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皓云 鄭煒燐即鄭金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皓云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鄭煒 燐即鄭金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0,71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 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鄭皓云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7,21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鄭煒燐即鄭金 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513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4358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8345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4513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4358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8345元 鄭皓云、鄭煒燐即鄭金盛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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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瑀琦 債 務 人 吳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瑀琦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吳俊賢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164,7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 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瑀琦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4,70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吳俊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41175元 吳俊賢、吳瑀琦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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