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逾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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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陳惠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6,42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惠甄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4年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34,76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 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 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1,664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 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 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 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 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762元 自民國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ILDV-114-司促-815-20250224-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邱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0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永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78,15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4,90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 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 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 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 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 、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 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152元 邱永盛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2-21

MLDV-114-司促-988-2025022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睿恩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 本金:17,98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 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 算:805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 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 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86元 許睿恩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20

SCDV-114-司促-1112-202502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芝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66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445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芝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69,445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77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 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 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 件:如附件

2025-02-19

SLDV-113-司促-16617-20250219-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俊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零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俊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9 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97,92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 分之十五。利息計算:6,17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 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 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6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924元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2-19

CHDV-114-司促-1650-202502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淑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09元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緣債務人蔡淑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28,309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1,09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 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 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 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 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5-02-19

TPDV-114-司促-2061-20250219-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偉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4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8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2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偉凱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2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8,52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3,021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9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 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 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2025-02-19

SLDV-113-司促-15870-20250219-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王智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智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㈠消費本金:13,096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㈡依銀 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 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 息計算:68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0 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 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 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 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 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96元 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8

CTDV-114-司促-1794-202502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文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文天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 (一)消費本金:45,49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2,55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 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 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 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 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490元 文天賜 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2-17

PCDV-114-司促-3986-202502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沈梓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1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沈梓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1月1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78,82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2,618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7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 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㈢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 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824元 沈梓靜 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5-02-14

PTDV-114-司促-641-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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