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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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劉紀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昭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 0鄰○○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死亡,現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83-20250319-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羅敏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綉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 里00鄰○○路0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8日死 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183-20250319-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鄭炳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金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 0鄰○○○00○00號)之弟,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死亡 ,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19

MLDV-114-司繼-160-20250319-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蘭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 附具遺產清冊:1、陳報人。2、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3、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4、知悉繼承之時間 。5、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 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 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明文規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4年2月3日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聲 請狀內並未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亦未記載被繼承 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等事項,其聲 請顯不符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4年2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本 函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 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5-03-19

ILDV-114-司繼-67-20250319-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周學霖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龔碧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 巷000號8樓之6)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周龔碧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周龔碧霞之遺產負擔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19

TNDV-114-司繼-610-20250319-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徐許桂春 徐晨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徐蘊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 段00巷000弄00號)於民國114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 二、凡被繼承人徐蘊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徐蘊程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19

TNDV-114-司繼-1184-20250319-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02號 聲 請 人 張中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示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 巷00弄0號二樓)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示霖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示霖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19

TNDV-114-司繼-1202-20250319-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林靜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東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 00號)於民國114年1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林東耀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東耀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3-19

TNDV-114-司繼-1172-20250319-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吳德民 被 繼承人 吳富悰(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富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吳德民係被繼承人吳富悰(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9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1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9

TYDV-114-司繼-870-20250319-1

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93號 聲 明 人 鄭雅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鄭周國(男,民國31年9月3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 ○○路0巷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30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鄭周國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18

PTDV-114-司繼-493-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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