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謝雅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31日止累計19,698元正未給付,
其中17,882元為消費款;689元為循環利息;1,127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元 謝雅玲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406元 自民國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PTDV-114-司促-2162-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