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6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李朝鉅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核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138643-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