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精華 住同上
被 告 黎氏燕 住○○市○區○○路000號
李皇龍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55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偉為
書記官 林耿慧
朗讀案由。被告黎氏燕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黎氏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5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8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603元由被告黎氏燕負
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均給付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耿慧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TNEV-113-南小-1755-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