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199元,及其中新臺幣168
,954元,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促-492-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