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6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許雁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肆佰玖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三百元、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四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3-司促-2856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