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1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明耀即黃盈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保險金債權強制執行
,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
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TCDV-113-司執-157219-20241001-1